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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脑科(301293):舆情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凯发.com 发布时间:2025-03-10 16:00:29


  

三博脑科(301293):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新闻媒体报道对公司会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七条 企业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第九条 公司品牌宣传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证券事务部予以辅助。工作人能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报刊、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品牌宣传部和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情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品牌宣传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来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为: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系统运作、科学应对。

  (一)品牌宣传部工作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正副组长和品牌宣传部根据舆情的详细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出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品牌宣传部和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依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具体如下: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的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格外的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的最终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同时对投入资产的人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一定要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的提高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企业能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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