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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凯发.com 发布时间:2025-08-04 00:50:44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小额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小额货物和服务,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事业基金、自有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以及对外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

  小额工程,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事业基金、自有资金),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当年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各单位理应当成立小额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小额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应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等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小额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总务、采购需求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并具体执行采购(小额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审核采购文件(委托采购项目),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及做好合同履约管理,整理采购项目档案等;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需求负责人、财务专员、总务后勤人员、有关专家(根据自身的需求)等组成,其职责是:做好项目验收及固定资产入库与领用管理,支付资金等。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财务专员、工会委员等组成,对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职责,负责审查项目方案、采购文件,视情况监督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督促采购工作人员遵守廉洁纪律,受理和适当处置有关投诉等,及时纠正错误,防范廉洁风险。实行“一项目一监督”机制,能够使用灵活便捷高效的方式开展监督。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建立台账,认真研判问题性质,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单位纪委核查处置。

  第四条各处室、各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采购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采购。

  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党委(总支、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实施归口管理,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各单位办公室或总务部门为采购归口负责部门,受理本单位采购具体事务,配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等。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插手小额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及有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依供应商申请回避。

  第五条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小额采购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环节,压缩内部办事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1.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如下:

  (1)1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

  (2)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参照政府采购“询价”程序进行“比价”(货比三家),提出采购意见,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2.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来进行采购。

  3. 通用类、年累计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含)的小额货物,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主流网商,或信誉良好的大型连锁超市采购;10万元以上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1. 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来进行采购。

  (3)一定要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报送《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经局采购办批准后实施采购;

  (2)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区社会事业局财务室、项目办(工程类项目)、采购办审核,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通过审批后,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同种货物在区政府采购一样的产品中标后3个月内,可以按不高于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一样的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同时向局采购办报备。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部分服务项目,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最长三年的服务合同;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续一次合同履行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合同约定。

  (一)对采购预算金额不高、操作复杂性不强的项目,鼓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机构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不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必须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要求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专家论证。

  (三)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应从资质、业绩、技术力量等方面做考量,可从局代理机构自有库内选择正真适合的代理机构建立自有库。应和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条严禁拆标,不得将货物和服务或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对外招标或本办法的监管;也不得将不一样的属性、不宜合并的采购项目合并成一个合同包。

  (一)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对外招标或相对应小额采购方式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对外招标或规避监管。

  (二)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区域或者类别的工程,多次采购,应以累计金额计算,分别采取了相应的采购方式,否则属于化整为零。

  第九条应该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可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做好信息公开。1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在单位门户网站(没有网站的在区政府网站)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中标(成交)结果。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监理制。3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监理制。

  第十二条单位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遵守财经法律和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制度、纪律,进一步规范采购各方主体行为。

  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履行必要的前期手续,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以及预算控制价编制等工作,经评审同意立项后,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是加强合同管理。采购完成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不允许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允许超出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验收管理。采购结束或工程完工后,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及时支付款项。工程建设项目要依规定进行决算审核,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联的费用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尾款清算、核销支出。

  五是加强档案管理。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妥善保存,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未通过竞争性产生的同一实施工程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得连续在同一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达三个年度以上。

  2.杜绝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防止发生相互串通投标等情形。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建立完整信用记录查询和采购信用体系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廉洁采购的供应商,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局采购办具体指导和协调小额采购活动,并与区社会事业局财务室、项目办等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直属单位小额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监督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本意见所称的零星工程,是指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以外的水电气、道路、房屋、环境等紧急抢修、零星维护、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总务(基建)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单位应测算同一财政年度的累计零星工程量,将最多不超过三年的工程量打包委托代理机构公开采购若干家备选实施工程单位;年累计工程量估算低于5万元(含)的规模较小的单位可参考往年合作的服务质量及社会事业系统其他单位的推荐意见,遴选三个(含)以上信用良好的备选实施工程单位,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纳入供应商库,按照公平公正、分类指导原则选择实施工程单位。

  (一)单项或累计估算价1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实施工程单位库中“择优”选取实施工程单位,经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估算价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实施工程单位库中随机选择,选择意见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或累计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施工单位库中或其他合乎条件的实施工程单位中通过“比价”(货比三家),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四)对突发安全事故以及水电气等应急抢修工程建设项目,经总务(基建)现场勘验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后,可不限于上述方式实施抢修,但应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五)单项或累计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施工单位库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及时作出调整更新。实施工程单位合同有效期不超过3年,一年一签。单位每年对实施工程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终止续签合同,按照不同金额的零星工程采购方式,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注:(1)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报局采购办批准后实施采购;(2)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报局财务室、项目办(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办审核,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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