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相关建议;并负责依据公司发展的策略,来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来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并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实行分级决策的投资决策程序。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CEO审批: (一)审议涉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投资时,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要求,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存在比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企业能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财务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做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不是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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